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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税务师行业等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Huna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简称:HNCTAA,下称本会)是由湖南省内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 局和税收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本会及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职能、科学管理、优化服务、创新发展,建设一流湖南行业协会;督促引导会员强化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优质高效服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行业的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湖南省税务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确保行业建设和发展坚持正确方向;

(二)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基层党组织,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促发展,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协同做好统战工作,加强本会会刊、门户网站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增强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参与制定湖南区域内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五)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团体标准,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深化内部及法人治理,强化内控监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六)协同税务机关,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收宣传,提供公益性税收服务援助,促进税法遵从,增强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七)协助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做好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巡考工作,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建立持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八)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及产教融合等工作,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九)组织业务和其他工作交流,开展税收理论及政策研究;

(十)加强行业对外宣传,开展行业文化建设,树立行业优秀品牌,提升行业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一)推进行业法治化建设,加强行业内外部协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拓展会员业务范围,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批准的其他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和工作作风;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交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 6 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党建工作各项活动;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所需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五)本会开展的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等活动;

(六)税务师行业奖励;

(七)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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