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国税发〔2017〕118号

发布时间:2017/09/25 10:56:31 访问次数: 4918 【字体: 责任编辑:罗标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1号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级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付夏梦,0731-8552102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登记规程》)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规范、便捷的原则,为认真做好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促进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登记的范围及对象
湖南省内已经商事登记但未经省税务机关行政审批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均同)和原已经商事登记且经省级税务机关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均同)。
       二、明确《登记规程》中的相关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授权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事项,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二)对《登记规程》中规定需要公示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信息的门户网站,我们统一明确为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对《登记规程》中规定需要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信息的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场所,我们统一明确为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及其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是指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登记的县(市)区局税务办税服务厅。
       (三)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专用章)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刻制。
       三、工作安排
       (一)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群及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的宣传,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时间、流程、报送资料等告知税务师事务所。督促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按时进行行政登记。
       (二)制订行政登记流程。
       省中心要根据《登记规程》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明确行政登记受理、办理的时间和时限,统一受理的表单、证书、资料等口径,建立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台帐。
    (三)行政登记工作的实施
       省中心直接受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负责对符合《登记规程》并予以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各市(州)、县(市)区局根据省局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行政登记工作。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展工作:
       1.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行政登记的前提是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各税务师事务所填写好《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附件1),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附件2)《××税务师事务所其他取得资格人员信息》(附件3)打包发送至hnshuixie@126.com。
       3.2017年8月31日前已经商事登记但未经省税务机关行政审批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到省中心进行行政登记,办理《登记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如下:省中心自收到申请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的邮件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对报送资料不符合《登记规程》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报送资料符合《登记规程》予以行政登记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自受理行政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师事务所携带《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中心来领取《登记证书》。逾期未办理行政登记的,按规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商事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行政登记,比照上述流程办理。逾期未办理行政登记的,按规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原已经商事登记且经省级税务机关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到省中心换发《登记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如下:省中心自收到申请换发《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的邮件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对报送资料不符合《登记规程》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报送资料符合《登记规程》予以行政登记的,自受理申请换发《登记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师事务所携带《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到省中心来换发《登记证书》。逾期未换发《登记证书》的,按规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2017年11月,省中心要组织开展一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清理工作,确保应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全部纳入登记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省中心和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税纳税服务部门,县(市)区局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学习《登记规程》和省局的实施方案,提升监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高质量完成行政登记工作。
       (二)明确职责、做好分工。省中心主要负责受理、登记税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公示公告事务所登记信息、发放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汇总相关数据报税务总局。
       各市(州)、县(市)区局的相关部门协助省中心梳理本辖区内已进行商事登记但未经行政登记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报省中心并督促其进行行政登记;对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督促其变更行政登记,并报送省中心。同时,还要督促原已经商事登记且经省级税务机关行政审批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到省中心换发《登记证书》。
       (三)加强国、地税合作。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是国、地税共同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国、地税合作,做到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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